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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每一份爱心善意都及时得到落实

2020-03-09

       让每一份爱心善意都及时得到落实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与光明网召开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与社会保障研讨会观点摘编(三)
       2月24-26日,由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和光明网联合主办的“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与社会保障”研讨会以通讯会议的特殊方式召开。活动由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主持,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南京大学、浙江大学、复旦大学等30多所高校与研究机构的40多位专家学者围绕主题从不同角度提交了书面发言。专家学者观点鲜明,见解独到,现予以整理刊发,以飨读者。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
       慈善事业承载着社会各界的爱心善意,传递着乐善好施的中华传统和互助友爱的核心价值。2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召开研究部署近期防控新冠肺炎疫情重点工作的会议,有一个令人关注的行动细节就是习近平总书记和其他六位常委均为支持防疫工作捐款。在举国同抗疫情、全民共克时艰的特殊时期,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通过多种方式,对慈善如此重视和关切,表明了慈善的特殊意义。在此次抗击新冠肺炎战役中,社会各界踊跃捐献款物,短期内即募集到逾200亿元的款物,许多人士以各种方式积极参与志愿服务,集中展现了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中国优势和公众的强烈公益责任感。
       然而,疫情期间慈善领域发生的失范现象与不当作为,也却暴露出了我国慈善事业的不成熟,主要表现在于:一是对慈善事业重视不够。地方普遍并未将其视为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进而不能依法依规行事,而是简单地将其纳入传统行政框架体系进行处理。二是缺乏有效的慈善应急机制。既未建立慈善需求的共享信息平台,亦未有慈善领域的协商协调协同机制,而是依靠公权力临时指定湖北、武汉的红十字会、慈善总会集中接收捐赠,这种做法既未尊重民间慈善的客观规律,亦未考虑公众的感受。三是慈善组织缺乏足够的公信力与应急能力,同时又缺乏有效监管。慈善事业发展的根本在慈善组织具有公信力,公信力的确立则是需要经过长期检验才能得到认可的,而当地红十字会、慈善总会显然还缺乏足够的公信力,在井喷式的社会款物捐献面前更缺乏高效应急处置能力,很难做到让每一份爱心善意都及时落到实处,从而导致慈善资源不能及时发挥效能,让公众爱心受到减损。
       反思抗击疫情前期慈善领域差强人意的表现,至少可以获得如下启示:(1)应当提高全社会对慈善事业的认识高度。慈善代表的是社会各界的爱心善意,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表现,是永远值得珍视的宝贵精神财富,而慈善事业显示出来的强大资源动员能力亦表明其是应对重大灾难和改善社会治理的不容轻视的重要力量。因此,应当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各级政府对慈善的认识高度,并将其纳入国家治理体系,真正尊重慈善的客观规律,在新时代依法依规发展好慈善事业。(2)必须建立应对突发重大灾难的慈善应急机制,包括政府与慈善的合作机制、慈善组织之间的有效协作机制,以及信息共享机制、资源调度机制等,这是避免疫情期间举止失措的根本条件。(3)必须着力培育和不断提升慈善组织、红十字会的能力。其能力首先是公信力,这是慈善组织与慈善活动的立身之本,必须严格规制慈善信息公开,维护募捐与捐助有序运行,同时强化组织内部治理与行业自律机制,通过竞争而非公权力指定而形成具备相应能力的枢纽型慈善组织、慈善行业组织十分必要,这是引领整个慈善事业良性发展与有序运行的重要条件。(4)必须健全慈善监督机制。民政部门是《慈善法》明确的执法主体,应当切实担负起提供有效服务和实施有效监督的职责与使命,在遭遇重大突发灾难事件时,能够成为让公众放心的保证。(5)必须尽快调整、优化慈善事业的结构。慈善事业不能只有款物捐献,而要实现款物捐献与志愿服务并重,物质援助与提供相关服务并重,伴随国家财力的不断增强,款物捐献将逐渐让位于各种社会服务的提供,此次疫情防控及疫情过后就特别需要基于人文关怀的心理咨询辅导、康复服务及社会融合工作,这些服务的供给显然不是政府部门的优势,应当成为慈善组织的重要任务。(5)高度重视社区互助机制。在防控疫情期间涌现出来的一些社区自动组成互助组并实施集体采购、互助服务、集体防控,不仅增进了社会成员间的合作,而且解决了不少实际难题,如果这类做法得到推广,则整个慈善事业的发展就有了最基层的基础,它与社会化的慈善事业殊途同归,更符合邻里之间互助友爱的中华传统,值得认真总结与推广。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副会长、华民慈善基金会理事长卢德之:
       从新冠疫情期间慈善领域的表现,可以看出新时代公益慈善发展的四大趋势。在当今社会,灾难频发,在无可抗拒的大灾难面前,人类的命运已经紧紧地连接在一起,不管好坏都需要人类共担。面对疫情威胁,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公益组织都不能独善其身。这次新冠疫情以及21世纪以来威胁全人类的大灾难向公益慈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新时代公益慈善全球化、人性化、科技化、法治化的四大趋势益发凸显。(1)首先是慈善的全球化。在人类命运共同体时代,“山川异域,风月同天”。大灾大难面前,全世界的慈善人应该联合起来,共同应对。今天面对未知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国际社会已经形成共识,这是一场全人类的战争。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下,全国驰援武汉,世界支援中国,才有了今天疫情防控的形势。(2)慈善的人性化。公益慈善必须具体落实到人,让人处于主体地位。慈善人面对的是社会的弱者,是物质上、精神上或者身体上最弱势的人,而不是物质上、精神上或身体上最强壮的人。只有用心地温暖呵护,只有符合人性的及时的专业服务,才能使他们回归主流社会。(3)慈善的科技化。从湖北红会被质疑到专业物流接管抗疫物资,无不体现着科技的力量和专业的价值。时代发展、社会进步,公众对公益慈善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如何精准快速透明地实现公众期待,科技化是公益慈善发展不可回避的趋势。慈善是玻璃瓶里的事业,如何强化管理规范运作,运用创新和高科技手段,回应现实关切和公众诉求,已成为新时代每一个慈善组织必备的基本功。当慈善成为事业,成为文化,当慈善基金会的规模上亿乃至数十亿时,就更加要求人们严格遵循符合客观规律的科学发展的轨道来不断推进慈善事业。慈善事业要实现科学发展,既要有科学的理念,又要有科学的方法,以利于发挥出它的最优功效。科技化是公益慈善事业专业职业精神的保证,是我们公益慈善人应该坚持的,绝对不能放弃的。公益慈善的发展应建立在科技化的基础上。(4)慈善的法治化。公益慈善发展全球化、人性化、科技化的实现,都离不开法制治化的保障。公益慈善发展不仅需要道德的引导,更需要契约精神和法律力量的支撑。只有加强慈善立法、强化慈善契约意识,才能提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每个国家有不同的文化背景和法律环境,必须要将公益慈善发展与法律环境改善相融合,互相促进,共同发展。总之,在重大灾难面前,特别需要弘扬共享文明,全世界的慈善人应该联合起来,公益慈善组织应该为人类慈善事业和共享文明建设中发挥更大、更好的作用。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理事、武汉大学教授张奇林: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这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慈善作为一种集聚社会力量参与国家治理的机制,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重大疫情面前,慈善的成色面临考验。面对疫情,社会的捐赠热情一如既往的高涨,经受住了考验,而如何整合慈善资源,充分发挥慈善捐赠的效益,以激励更多的慈善捐赠,却备受争议。既有老问题,也有新迹象。这次疫情带给慈善事业的启示至少有如下三点:(1)信息公开与信息共享至关重要。有人说,“在没有特效药的情况下,信息公开是最好的疫苗”。同样,信息公开是维持慈善公信力最好的“疫苗”。在高度发达的信息社会,不能做到信息的公开透明,不仅令捐赠者无所适从,还会招致社会大众的猜忌、质疑和批评,甚至谣言四起。这对慈善这项道德工程而言是极为不利的。在信息公开的基础上实现信息共享,让更多的人和部门了解需求信息,了解慈善捐赠的使用情况,对于匹配捐赠与需求,提升慈善效率至关重要。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为信息的公开与共享提供了技术支持,武汉火神山医院的建设,4000万人做“云监工”,极大地鼓舞了士气。而武汉红十字会因信息不畅,效率低下,饱受争议。(2)慈善组织的能力建设至关重要。慈善组织是现代慈善事业必不可少的组织者和媒介,自然得到更多的社会关注。特别是湖北省和武汉市指定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5家慈善组织作为社会捐赠的接收单位,使得它们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这5家慈善组织虽然都已与政府部门脱钩,但曾经的政府背景让它们近水楼台先得月。截止2月2日,湖北省和武汉市两家红会接收的有关疫情防控捐赠总额已是去年全年全省的近10倍。面对如此爆棚的“行情”,两家红会显然准备不足,难以应付,一是人手不足,二是不够专业。但引入九州通等专业的物流公司后,情况大为改观。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加强合作,引入外援,共享慈善资源,对于治理慈善组织的“业余主义”,促进慈善组织的能力建设,特别是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建设,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机制。(3)依法行善与完善立法至关重要。针对当下抗疫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极端做法,依法抗疫逐渐成了一种社会共识,在慈善领域也有依法慈善的问题。湖北省和武汉市的一些做法就引发了社会讨论。如疫情初期省市两级政府限定捐赠款物的接收单位,后来财政部鼓励直接捐赠,而武汉市仍坚持红会统筹,有无法律依据?武汉市慈善总会27亿元善款上缴财政专户,如何解读?其实,无论是湖北省、武汉市,还是财政部的做法,都是突发状况下的特殊政策,在平常是有悖常理的,遑论法律依据?如限制公募慈善组织的募捐行为;鼓励直接捐赠;社会的慈善捐赠和政府的财政收入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财富来源,怎么可以合二为一?但是,是否可以就此论定这些做法不合法呢?这就需要处理好《慈善法》与《物权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基金会管理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关系,突出《慈善法》在慈善领域的主体地位,同时增加在突发状况下的授权条款。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理事、湖南师范大学教授周秋光:
       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及其迅速蔓延,已发展为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影响最广的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经过一个多月举国上下齐心协力,共同战“疫”,当前全国疫情防控形势正在向好的态势拓展,但湖北省和武汉市的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其他地区疫情反弹风险亦不可忽视。在这场战役中,民间慈善公益组织作为一支重要力量,积极主动参与疫情防控,为疫情防控做出了宝贵的贡献,同时也暴露出了短板与不足。一方面,慈善组织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存在协调合作机制方面的短板。疫情发生后,湖北省、武汉市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几家机构的应急救援能力明显不足,运作不透明,还引发红会风波,产生舆情危机。在经历了2003年“非典”、2008年冰灾、汶川地震及随后的雅安、玉树地震,且《慈善法》实施也有3年,慈善公益组织的数量在增长,其能力培育及其作用的发挥却是令人遗憾的,值得我们深刻反思。另一方面,一些慈善组织的管理者专业化能力不足,存在缺乏果断决策能力的短板。在此次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中,许多慈善组织、基金会等对早期疫情判断、后期疫情蔓延发展及其救援应对决策过程中的作用没有得到最大发挥,除韩红慈善基金会等少数组织比较活跃外,多数慈善组织显得十分滞后甚至“失语”,这表明应急应变的能力明显不足。因此,如何因势利导,把抗击疫情的同心同德,转化为推动慈善公益事业改革发展的契机,进而为慈善公益事业发展注入新的动力与活力,显然具有必要性与紧迫性。
       (1)倡导慈善理念提升。政府应当鼓励慈善组织多元发展,以能力为导向,对不同属性的慈善组织等同视之,这是慈善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全社会的呼声。同时,慈善组织应以更高的视野、更科学的设计,积极开展善款与物资募集、转运发放,真正做到信息公开透明,并在抗疫救援实践中为员工相对单一的救援活动给予更多的专业知识拓展与能力锻造,助其全面成长,实现慈善参与者理念的提升(2)积极推动慈善方式变革。抗击疫情过程中,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关注社会、关注社区,培养自我完善、自我提升的意识与能力。从现实出发,我国慈善组织类型多种多样,资金雄厚的大型基金会固然不少,而与基层民众息息相关的小型慈善组织、社区基金会更多。今后一段时间,社区将是防疫的主阵地、主战场,慈善组织应主动从“给予者”“捐赠者”转变为“指导者”“鼓励者”“服务者”,只有转换角色,才能顺应防控疫情期间社区服务的需要。同时鼓励社区居民、志愿者组建“共同体”,在关注社区弱者的基础上,推动社区慈善的普惠性,让慈善组织与街道办、社区居委会联手,在防控疫情扩散风险的情形下平衡和协调各方利益诉求,发挥其相应的作用,搞好社区治理,加强心理疏导,营造邻里守望、互助共济、共克时艰的社区氛围。在重疫区的武汉市,在未来一段时期,这种救助方式的转变尤为必要,也尤为迫切。(3)着力提升慈善组织管理运作能力。疫情发生以来,能否维系慈善组织的正常运转、推进慈善救援活动有序开展,是对慈善公益理念与能力的重大检验。这就需要慈善公益组织主动完善运行机制,及时发现和补齐短板。首先需要构建信息共享平台,健全慈善资源协调机制,加强各慈善组织间的协调与沟通,使得一些公信力强的慈善组织能够在其中发挥核心、枢纽作用。其次,需要聚焦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注重慈善组织参与的风险性评估,将能力建设与资助结合起来,利用网络等新平台技术,并配以长期的能力建设以实现规模化、可估测的社会影响。简言之,就是要及时推出针对不同灾情的援助项目并组织质量评估(如此次疫情对留守儿童的关爱、孤寡老人的救助服务,或是抗疫一线的双职工医护人员的孩子照顾与教育问题),而不仅仅是传统的捐款捐物等救助方式。总之,新冠肺炎疫情对慈善公益组织是挑战,也是改革发展的新契机。如能够以发展的眼光,瞩目未来,提升观念、改变方式、完善能力,将有助于我国慈善公益事业获得更健康的发展。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理事、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杨思斌:
       慈善组织具有民间性、志愿性、公共性、非营利性和灵活性的特点,是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主体之一。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公益慈善组织和爱心企业、志愿者等慈善力量迅速行动起来,在动员社会资源、深入社区和一线提供志愿服务等多个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还涌现出了一批新型慈善项目,使专业能力得到了提升。但此次疫情防控中也暴露出我国慈善公益组织存在的诸多问题,如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存在一些不透明不规范甚至违规的行为,捐赠人权利和志愿者权利未能被认真对待和保障,慈善组织缺乏应急机制和应急能力,慈善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公平性受到公众质疑,慈善募捐和财产适用等信息公开不够及时和准确等。以法治的视角观之,这些问题的出现既有慈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的原因,更有缺少对慈善法律制度的了解和敬畏,进而导致有法不依等问题。我国的慈善法制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个由《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法》《红十字会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构成的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特别是《慈善法》对慈善领域各个方面都做了相应的规定,但宣传不到位,落实不充分。如《慈善法》第六条规定“民政部门主管、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各尽其责”的慈善工作管理体制,但新一轮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民政部和应急管理部门、医疗卫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职责并未厘清;《慈善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慈善协调机制也并没有得到细化,缺乏可操作的规程;《慈善法》第七章规定的慈善服务制度亦未得到充分的重视和运用。
       因此,为更好地发挥慈善公益组织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应该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让慈善组织在法治的轨道上依法行善、监管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公众依法监督。(1)要妥善处理保护慈善活动参与者合法权益和疫情防控需要的关系。一般而言,除定向捐赠外,政府应引导慈善公益组织在党委、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下,依法有序参与募捐捐赠,以确保受赠财物的合理分配和全部及时用于疫情防控,实现疫情防控的最佳效果。(2)疫情防控慈善募捐、捐赠等均需依法依规进行。民政部近日颁布了《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依法规范开展疫情防控慈善募捐等活动指引》,这是贯彻执行《慈善法》等法律的重要举措,为依法依规进行疫情防控慈善募捐提供了明确的指引,慈善公益组织需要严格遵守。此外,捐赠人也要依法行善,捐赠物品要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3)依法强化信息公开和法律监督。互联网时代,公众对慈善资源的募集和使用情况关注度高,且对慈善领域的错误容忍度极低。慈善组织只有依法及时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准确地向公众传达和反馈慈善信息,接受法律监督,才能赢得公众的信任和支持。(4)充分利用慈善法的慈善服务制度。随着疫情防控的不断推进,社会需要会发生变化,慈善组织应根据社会需求的变化做出有效调整。如果说,慈善组织在疫情防控的初期主要是慈善物资的筹集和发放,疫情防控的中后期则应当重视心理重建、对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和关怀等,这需要有大量专业化的慈善组织和志愿者提供慈善服务,此时《慈善法》中的慈善服务制度和《志愿服务条例》就成为慈善活动的主要法律依据。(5)补齐慈善法律制度的短板。现行的慈善法制主要是调整常态下的慈善关系,缺少紧急状态下的应急机制。此次疫情提示我们,慈善法制也需要建立应急机制,当突发公共卫生等紧急状态出现时,能够依法迅速启动慈善组织的应急机制。总之,疫情防控是对慈善组织的一次考验,也是慈善法治完善的契机。如果我们能够认真反思,用好既有的制度,补齐慈善法制的短板并完善慈善法律制度,从近期看,有助于更充分、更全面地发挥慈善组织、志愿者等慈善力量在疫情防控中的作用,助力夺取疫情防控人民战争的胜利;从长远看,则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理事、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谢琼:
       此次疫情中,慈善组织发挥了重要作用,却也备受质疑,公众和媒体的监督有利于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在常态下,慈善监督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利益相关方监督和社会监督等方式实现;在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中,由于涉及政府对社会资源的统筹协调,除常态下的监督方式外,根据我国《审计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的规定,部分行政监督尤其是审计监督也适用于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慈善组织。此次疫情中,审计监督、红会系统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等都发挥了作用,社会监督尤其突出,正是在社会各界的监督下,慈善领域中的问题不断暴露出来,敦促了政府和慈善组织在战“疫”中一起提升战斗能力。目前,慈善组织参与疫情防治正在各界的监督和帮助下走向有序、规范和精准。尽管如此,对于慈善组织来说,这些监督均为外部监督,是较为被动的接受监督,缺少主动监督的内驱力。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对慈善组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慈善组织、红十字会要高效运转,增强透明度,主动接受监督,让每一份爱心善意都及时得到落实,这为我国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因此,慈善组织(包括不是慈善组织,但在重大灾难中往往接受政府指定,承担接收捐赠款物的红十字会)应当实现从被动接受监督到主动接受监督的转变,这就要求慈善组织主动通过信息公开和及时有效的行动来敞开自己、展示自己,让慈善活动和慈善组织的行为透明化,这是对慈善组织底色的考验,也是打造其公信力的治本之策。强调慈善组织应当主动接受监督,要的是慈善组织的底气。只有真正做到行动与宗旨和目的相一致,才能杜绝“挂羊头卖狗肉”、披着慈善外衣牟己利的现象,才能让每一份爱心和善意都及时得到落实,让每一颗爱心和善意都得到尊重与保护。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青年委员会委员、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栗燕杰:
       在新冠肺炎病毒疫情防控与抗击中,慈善组织、慈善捐赠已成为一支发挥重要作用的生力军。据统计到1月底,支持疫情防控的慈善捐赠已逾百亿;到2月22日仅企业捐赠就超过304亿元;经过慈善渠道提供的防护物资已构成防控应对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多个医疗机构化解燃眉之急,为群众生命健康保护作出巨大贡献。在《慈善法》制定出台四周年之际,显现出强大的社会主义慈善正能量。但由于种种原因也出现了能力不相适应,或不够尊重捐赠人意愿,或混淆慈善与政府界限,或限制慈善功能之发挥,甚至引发强烈质疑乃至成为舆情事件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在认真反思中寻求更好的发展之路。(1)进一步理顺政府与慈善组织的关系。有部门和一些地方通过公告形式,指定特定机构组织接收捐赠物品,这与《慈善法》对各类慈善组织公平统一的法律适用存在紧张乃至冲突。一些地方凸显特定慈善组织的做法,再次将官办与否问题凸显,该做法固然自有其考虑,但无疑损害了其它慈善组织的热情,限制了其作用发挥空间,不利于于各类慈善组织发挥专长参与抗疫救灾。(2)一些枢纽型组织负担过重,能力亟待提升。部分慈善机构虽然被外界视为有强大官方背景并寄以厚望,但面对突发疫情和公众捐赠热情,以及紧迫而海量的资源分配任务,严重力不从心,一度受到社会各界的强烈质疑和严重诟病。所谓“枢纽”,在于引导、动员各类慈善组织、志愿者参与发挥作用,而非一线尖兵。如何提升组织能力,真正发挥“枢纽作用”而非“垄断”地位,更不应陷入只手难撑的囧局。(3)依法依规开展慈善活动。有的地方将通过慈善组织的捐赠款物纳入财政专户,有的地方政府机关表示对绕开红十字会直接捐赠的进行不同处置,这些做法不仅与《慈善法》的要求不尽一致,也在相当程度上损害了慈善热情,因此,各级政府如何尊重慈善规律,学好、用好《慈善法》,依然有待加强。(4)要更好发挥慈善的作用,形成良性政社合作格局。疫情应对绝非政府一家之事,需要政府、社会、市场优势互补,和衷共济形成最大合力。今后,政府应当在法治框架内更好发挥慈善作用,将慈善组织纳入到包括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在内的各项突发事件应对与应急管理的社会动员机制之中,成为预警、处置、重建各个流程环节发挥作用的重要一极。还应注重培育并好发挥好慈善组织的专业能力,适应疫情应对的个性化、特殊性需求。疫情的应对抗击,既有普遍性问题适合政府、市场机制来解决,也有大量特殊需求,更适合专业化的慈善组织予以协助、提供服务。在可以预期的将来,疫情消失后,仍需慈善组织继续大显身手。基于病毒传染性等考虑,民政部要求外地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在疫情应对响应终止之前,不派工作人员、不发动组织志愿者进入湖北省。而以往汶川地震等重大灾害的应对表明,应急处置阶段结束后,社会各界关注往往会悬崖式下降。显然,本次疫情消失后,慈善组织、慈善力量仍大有可为。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员、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吕鑫:
       疫情暴发后慈善领域暴露出来的三方面问题尤其值得关注:一是慈善组织募捐有待加强监管,募捐备案不完善、公开不及时、公开信息不准确等问题突出;二是个人捐赠活动缺乏有效引导,个人通过互联网开展的募捐活动呈现出多重法律隐患;三是募捐诈骗活动明显增加,亟待进行有力打击。对此,政府部门应当围绕着《慈善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慈善组织参与抗击重大疫情中的机制建设。(1)要建立完善慈善行业参与突发事件的引导机制。从国内外相关引导机制的构建经验来看,较为合理的模式应当是在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慈善行业性组织的引领、协调功能,积极引导各级慈善组织募款集资,进而汇集民间力量共同抗击重大疫情等突发事件。(2)规范慈善组织开展公共突发事件募捐的规定。《慈善法》对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的相关规定更多的适用于日常状况下的慈善活动,因此,应当对突发重大事件募捐备案、公开等方面做出差异化的政策规定,如进一步完善网上备案和公开,以及允许有限的事后备案和公开,对慈善组织开展募捐参与应对突发事件给予便利;同时,应当明确规范民政部门在公共突发事件中有引导公众和各类组织向特定慈善组织捐赠的建议权,但需禁止其采取强制方式要求公众向特定慈善组织捐赠,并须进一步完善监管程序,构建完善从募捐备案、募捐开展到募捐使用的“全程监督机制”。(3)引导公众通过慈善组织参与救灾捐赠。主管部门及慈善行业性组织应通过网络等媒体加大力度宣传慈善募捐的相关法律规定,尤其是明确个人和缺乏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不得开展公开募捐;对于已开展公开募捐的个人和组织,应引导其转赠给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由上述组织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合法、合理的使用。(4)培育具有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的专业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联合卫生健康、应急救援等部门共同制定具体政策以培育具有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的专业慈善组织,以便在发生此类事件后能够积极协助政府部门展开应对。(5)加大打击网络慈善募捐犯罪的范围和力度。对于利用网络慈善募捐从事骗捐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民政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对接网络监管资源,并通过大数据分析等先进信息处理方式积极搜集网络慈善募捐违法犯罪的相关证据,对于来自慈善组织、捐赠者以及新闻媒体、社会公众提供的违法犯罪线索积极展开调查,实现对网络慈善募捐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效遏制与坚决惩处。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员、德国慕尼黑大学博士后陈斌: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后,以爱心捐赠和志愿服务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社会慈善再一次被激发。既有国内大量企业慷慨解囊、积极捐款捐物的善爱景象,也有社会公众凭己之力,积极为一线工作者提供帮助的种种善行,还有海外华人乃至外国公民积极为抗击疫情筹集物资的频频善举。根据中国慈善联合会不完全统计,截至2020年2月20日,全国支持此次疫情防控工作的慈善捐赠超过220亿元。由此可见,慈善事业在弥补政府防疫资源不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针对前期发生在慈善领域中的问题,我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改进:(1)建立政府与慈善机构之间的沟通协商机制。明确特定时期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但应守住各自职责的边界,积极倡导各类慈善组织自主参与突发灾害事件的应对工作。(2)完善慈善协作机制。除慈善组织之间的协作,还应当建立慈善组织与市场主体等的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能力,这样才能提高捐赠物资的分配效率。(3)重视培育具有公信力的枢纽型慈善组织并由其担当协调者角色,枢纽型慈善组织应当负责构建统一的接收捐赠与需求信息平台,并协调善款善物的有序配置。(4)注重慈善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通常包括发生、爆发、控制、后续支持等多个阶段,慈善组织可根据各个阶段的实际需要来发挥自身优势,比如,在疫情结束后,为殉职人员的家属提供心理辅导、精神慰藉等长期支持,为存在后遗症的感染者提供医疗救助、康复服务等等。总之,慈善事业在应对此次疫情中的积极功能已经显现,但暴露的问题亦值得深思,应当以此次防疫为契机,重构慈善事业的体制机制和结构布局,促使其真正获得全面健康发展。
文章转自:中国社会保障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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